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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8]57号
【颁布时间】 2008-06-20
【实施时间】 2008-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5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查处打击力度
  
  外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对经营企业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力度,按章查处代理劳务业务、接受挂靠、虚构劳务项目、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因管理不当引发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予以查处,直至撤销其经营资格。
  
  对未经许可、登记和核定,擅自开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的企业,分别由外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外劳务广告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宣传。公安机关要加强劳务人员出入境管理,对以旅游、商务等名义骗办护照组织对外劳务,利用对外劳务从事各类犯罪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打击。
  
  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牵头做好规范对外劳务市场秩序工作,把长效管理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把联合执法与部门监管结合起来,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打击力度。
  
  六、完善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
  
  制定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方案。明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指挥体系、联动体系、应急响应和处置、保障措施等,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
  
  切实做好对外劳务纠纷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谁签约谁负责、谁所辖谁处理、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省级管理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对外经营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省外经贸厅或劳动保障厅负责协调处置;其余纠纷和突发事件,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省各有关部门和劳务人员居住地人民政府予以积极配合。
  
  七、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省外经贸厅、劳动保障厅、公安厅、工商局和外办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外经贸厅。各市、县(市)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行业务指导、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努力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调有力、充满活力的对外劳务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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