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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劳社[2008]9号
【颁布时间】 2008-06-20
【实施时间】 2008-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8号)精神,帮助灾区劳动者尽快恢复就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决定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调查摸底和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深入调查,摸清来自灾区特别是重灾区及我省对口援助的四川省江油市劳动者在本地务工的人数和工作生活情况。对来自地震灾区务工人员,要凭地震灾区政府和劳动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进行身份确认,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提供切实的支持和保障,做好服务安抚和维护合法权益工作。
  
  二、大力支持灾区劳动者来豫就业。对灾区劳动者来豫就业,可凭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在我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纳入我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范围,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相关服务。灾区来豫就业农民工,有培训需求的,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范围,免费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要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积极推荐在豫灾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享受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三、积极鼓励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就业。企业吸纳安置灾区来豫劳动者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与其他符合相关条件人员合并计算,依法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在相应期限内按照就业困难对象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贷款条件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四、多渠道向灾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抓紧搜集一批用工规范、待遇较高且工资发放正常、能解决食宿等适合灾区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各地搜集的就业岗位信息于每周五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经汇总筛选后通报灾区劳动保障部门。对灾区来豫就业者,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同时,各地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安排,适时组织当地企业到对口援助地区举办现场招聘活动。
  
  五、统一安排地震灾区技工培训援助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技工学校,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统一部署,组织做好对地震灾区技工培训援助工作。负责接收灾区学生就读的技工院校,要积极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帮助他们继续完成学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国家重点技工院校做好接收灾区学生就读的准备,帮助地震灾区孤儿、并有意愿就读技工院校的初、高中毕业生来豫学习,通过实施二至三年的技工教育,使他们掌握专业技能,实现就业。灾区来豫技工院校就读学生的有关学费、生活费等费用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执行。各地接收灾区学生具体名额及对口招收灾区学生计划,省劳动保障厅另行下达。
  
  六、统筹做好对口重建工作。各地要积极支援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工作,在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我省对口援建的四川省江油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技工学校重建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援建计划。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对地震灾区的就业援助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明显效果。要及时将当前针对灾区劳动者的就业援助工作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最大限度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地震灾区的就业援助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加强情况通报和宣传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工作机构,指定工作人员,加强部门协调,及时了解情况和通报信息,并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灾区在豫务工人员状况(人员数量、来自地区、来豫时间、务工企业名称、工资待遇、合同期限)和对地震灾区的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请于年内每月27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
  
  各地援建工作负责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办公电话、传真、手机),请于6月27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劳务输出服务处(省农民工办)。
  
  联 系 人:张水泉 占 江张海涛
  
  联系电话:0371-6590791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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