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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文政办发[2008]89号
【颁布时间】 2008-06-20
【实施时间】 2008-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5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通过州人民政府“公文交换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秘书科)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五条 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当在“文山州人民政府公文交换平台”上进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命名规范,统一各县、各部门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名称。
  
  第六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要求的设备和软件:
  
  (一)文山州人民政府公文交换平台;
  
  (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密码);
  
  (三)与互联网实行逻辑隔离的电脑一台、彩色打印机一台。
  
  第七条 公文完成审核、签批手续后,应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的部门将其通过“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处理生成电子公文后,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八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签收,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九条 接收电子公文,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在正常工作日时间,各收文单位应在24小时内签收,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办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条 各县、各部门的电子印章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实物印章。
  
  第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凡涉密公文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所用的密码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即凡通过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交换平台传输公文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指定专门的计算机和专门的工作人员。如果更换操作人员或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必须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备案,并报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中心作技术处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应当存放于指定的服务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同意,不得修改、删除和打印。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本县、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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