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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四、推进人民防空工作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十二)实现防空防灾相结合。要按照平战结合方针,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系统防灾功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部门作为本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赋予相应的防灾救灾职责任务,切实发挥人民防空部门的作用。 (十三)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要发挥人民防空指挥设施、信息传输网络和警报设备的作用,为政府防灾救灾指挥提供相关支持。要把群众防空组织纳入应急救援队伍,作为政府防灾救灾的重要力量。要发挥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的作用,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 (十四)开展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城市人民政府要适时组织防空防灾演练,检验和完善城市防空防灾方案,提高群众防空防灾技能,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要鼓励动员群众以志愿者身份参与防空防灾救援演练。 五、提升人民防空信息化水平 (十五)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规划。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时,要考虑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统筹安排。 (十六)构建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依托国家和军队信息化资源,构建纵横贯通、全覆盖的人民防空信息网络体系,实现与党政军有关部门的互联互通。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维护,确保信息安全可靠。 (十七)强化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信息产业(含通信管理)、广播电视和军队作战、通信、机要、情报、雷达等部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要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信号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实现资源共享。 六、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十八)建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体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单位落实的原则,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人民防空等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要求,规定防护类别和等级。 (十九)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要研究确定本区域的重要经济目标。对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制订应急抢险抢修方案,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二十)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新建重要经济目标要分散布局,符合人民防空要求。要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隐蔽伪装、信息防护等手段建设,组建救援队伍,加强平时训练,推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落实。 七、落实人民防空经费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二十一)落实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人民防空经费,确保人民防空重点建设项目等资金需要。人民防空经费专款专用。 (二十二)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二十三)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按照权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由人民防空部门实施专业管理。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八、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