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发电[2008]5号
【颁布时间】 2008-06-20
【实施时间】 2008-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5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46号公告的紧急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煤炭生产单位: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2008年6月19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发布2008年第46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为把《公告》提出各项价格干预措施迅速贯彻落实到位,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对电煤价格实施临时干预是国家控制物价过快上涨、有效治理通货膨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缓解全国能源供应紧张、保持价格水平总体稳定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和各煤炭生产单位要充分认识国家对电煤价格实施临时干预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讲政治,讲大局,不折不扣地把各项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到位、抓出成效,坚决遏制目前电煤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
  
  二、各煤炭生产单位要在保证科学规范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力多出煤、多供煤,保障市内、区内、区外重点电厂的电煤供应。
  
  三、对电煤价格实施临时最高限价,以6月19日我市电煤市场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所有电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四、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合同。严禁将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
  
  五、严格控制煤炭运销环节的费用,煤炭运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加价。
  
  六、要充分发挥煤炭行业协会的作用,认真做好煤炭业主思想引导工作,顾全大局,守法经营,积极配合政府的决定。
  
  七、要加大煤炭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的行为等,切实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八、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煤炭、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国家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有效落实,努力为缓解全国能源供应紧张、保持价格水平总体稳定做出贡献。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