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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8]20号
【颁布时间】 2008-06-20
【实施时间】 2008-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5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斧子口小溶江川江等三座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计划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之一,已经国家发改委以发改农经〔2008〕1376号文批准立项。为了做好这三座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由漓江上游干流陆洞河上的斧子口水利枢纽、支流小溶江上的小溶江水利枢纽、支流川江上的川江水利枢纽三个工程组成,工程的开发任务为以城市防洪和漓江生态环境补水为主,结合发电、灌溉等综合利用。防洪保护对象主要为桂林市城区,兼有对漓江沿岸的防洪减灾作用;工程枯水期向漓江补水,是实施漓江生态环境补水的重要水源工程。工程建设对解决桂林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水资源安全问题具有全局性的重大作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为加快三座水利枢纽工程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斧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265米,总库容2.36亿立方米,水库淹没陆洞河华江乡千祥村委坪头山村北面山口、华江粮所以下,华江河升坪村委车滩村以下至斧子口之间河段,涉及兴安县华江乡的千祥村委、升坪村委、锐伟村委、水埠村委,溶江镇的龙源村委;小溶江水利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267米,总库容1.66亿立方米,水库淹没小溶江溶江镇塔边村委深渡村以下至山门口村之间河段,涉及灵川县三街镇的溶江村委,兴安县溶江镇的塔边村委、坪寨村委、佑安村委;川江水利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274米,总库容0.965亿立方米,水库淹没川江华江乡洞上村委下湾村、毛岭脚村以下至滑石堰之间河段,涉及兴安县华江乡洞上村委和小河村委。具体范围由工程项目法人设置界桩,以界桩为准。各有关县、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要认真负责地向库区人民群众宣传兴建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三座水利枢纽工程项目的重要意义和移民安置的政策,做到上下一致,齐心协力,统筹安排,顾全大局,切实做好库区搬迁和移民安置工作。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斧子口、小溶江、川江等三座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严禁进行一切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基本建设(含扩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主要包括: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圩亭、加工场、宅地、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水井、水池、沼气池、粪井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公路、码头、渡口、桥梁、送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线路、水利、水电、排灌等工程建设;
  
  (三)墓葬、水准点、纪念碑、风景点等;
  
  (四)开荒、造田、造地和种植果树、树木、竹类等经济作物。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地移民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加强斧子口、小溶江、川江等三座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征地范围内乡(镇)、村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征地范围内的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允许迁入外,凡本通告发布之日后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不负责搬迁安置。
  
  五、为满足工程对砂、石料的需要,确保工程质量,以上三座水利枢纽工程拟定的料场,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依法申报办理有关手续,统一进行勘查和开采。
  
  六、对借库区移民搬迁之机,煽动群众闹事,给搬迁工作制造障碍,阻碍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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