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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0号)精神,决定于2008年7月1日至7月31日,以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内容和重点 专项行动主要针对全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和智障人员、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7月1日至7月5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08年7月6日至7月25日)。各地相关部门和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是总结分析阶段(2008年7月26日至2008年7月31日)。各地要及时汇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按要求报送书面总结。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组织好专项行动。 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组成全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确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省级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市县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分工负责,认真排查。 劳动保障部门对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非法用工情况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证照的生产加工窝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给予及时救助,帮助寻找监护人并落实监护责任,对其中的困难家庭,提供生活上的帮助。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予以追究。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