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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政管发[2008]200号
【颁布时间】 2008-06-19
【实施时间】 2008-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6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市属机构:
  
  为加强对本市公共交通电、汽车车身广告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我们制订了《北京市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设置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北京市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设置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电、汽车车身设置户外广告(以下简称“车身广告”)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公共汽车通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市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公共电、汽车设置车身广告适用本规范。
  
  运营线路途经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的公共电、汽车不得设置车身广告。
  
  除公共电、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设置车身广告。
  
  第三条 设置车身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并与城市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设置车身广告鼓励使用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五条 设置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或覆盖车灯、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空调进风口等车辆安全设施,且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六条 车身广告设置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头、车尾部应保留原车颜色及结构,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车身两侧车窗、车门、车顶部和车轮不得设置广告。
  
  (二)车身广告应该设置在车身两侧前后两个车轮之间,车窗玻璃高度以下范围。
  
  (三)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或覆盖大号牌、路牌和门号。车身广告的画面和文字(画面底色除外)与大牌号、路牌和门号应当保持0.2米以上的距离。
  
  第七条 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以下景观要求:
  
  (一)车身广告色彩应协调美观,并与车身原有颜色相协调。
  
  (二)车身广告的画面应当保持固定、完整,画面设计不应动感过强,使人在视觉上产生眩晕和刺激感。
  
  (三)车身广告的内容应当健康合法,符合社会公德;不应展示低俗、恐怖、私密性等内容。
  
  (四)车身广告的画面、文字应比例协调,文字部分的字体高度不得超过广告版面高度的1/3。
  
  第八条 车身广告设置单位应加强维护管理,保证车身广告设置安全、牢固、整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
  
  第九条 新增和更新的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本规范施行前,已设置的车身广告,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整治,实现规范设置。
  
  第十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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