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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经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8日 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除外)跨区流动,以及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有关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和县(区)公安、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教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四)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沟通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与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五)组织为已婚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对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进行检查; (六)与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内容,并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