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8]63号
【颁布时间】 2008-06-19
【实施时间】 2008-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联合拟定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 州、县市成立“土地储备中心”,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州、县市国土资源、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州、县市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州、县市国土资源、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情况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㈠ 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㈡ 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㈢ 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㈣ 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㈤ 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 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㈠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⒈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⒊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⒋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⒌依法没收地面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所涉及的土地;
  
  ⒍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⒎闲置期限满两年的国有土地;
  
  ⒏因债权、债务纠纷及企业破产等原因,需强制转移变卖地面资产,涉及划拨国有土地的。
  
  ㈡ 收购的土地:
  
  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⒉置换的土地;
  
  ⒊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㈢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⒈划拨土地需要转让的;
  
  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㈣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㈤ 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含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㈥ 其他依法取得和应当储备的土地。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其具体程序为:
  
  ㈠ 权属调查;
  
  ㈡ 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㈢ 拟定收回方案。收回方案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㈣ 权属变更,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其具体程序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