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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财建[2008]135号
【颁布时间】 2008-06-19
【实施时间】 2008-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6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建设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目标责任,把支援灾区建设过渡安置房任务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以对受灾群众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精心安排,科学组织,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按时完成过渡安置房建设任务。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并合理安排安置房建设资金。安置房建设资金中央对省实行定额包干办法,不足部分由省、市财政负担。各市在考虑安置房建设资金需要时,要做好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各类救灾资金,合理确定建设补助标准、控制建设成本,既要保障安置房生产质量,又要避免盲目攀比,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安置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要按照"急事先办、特事特办"原则,及时拨付资金,防止资金滞留,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安置房生产企业急需资金,可采取先预付后清算的办法,以保证安置房生产资金的供应。同时加强资金监督,对挤占、截留、挪用和贪污浪费等严重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各市财政、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协调与沟通,及时协商解决安置房生产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企业按时保质完成生产任务。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统筹考虑安置房的生产、运输、安装成本,要按照中央补助资金标准做好生产成本核算和价格控制,强化运输组织管理,降低运输费用,加强施工现场组织协调,优化设计,因地制宜施工,在满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施工安装成本。援建过渡安置房的运输、安装费用,严格按照冀财社〔2008〕45号文件执行。
  
  五、各市要建立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使用周报制度。安置房周报表中涉及财政资金落实情况的由经建科负责填报,涉及社会捐赠资金落实情况的由社保科负责填报,经建科负责汇总并盖章后于每周五上午10点前以传真方式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各市财政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安置房的生产、调运和安装情况,确保安置房周报表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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