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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普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普政发[2008]100号
【颁布时间】 2008-06-19
【实施时间】 2008-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还本付息责任主体的通知

宁洱、镇沅、澜沧、西盟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积极筹措发展建设资金,2005年以来,我市以政府信用合作方式承贷了部分资金,目前,总承诺贷款14亿余元,实际贷款8亿余元,贷款涉及20个项目,主要用于公路、水务、教育、旅游等项目建设。为进一步理顺还贷关系,明确还本付息责任主体,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按照“总体承贷、内部清责、谁使用谁偿债”的原则,采取市级承担、县级承担、经营主体承担、其他方式承担4种方式,明确政府信用贷款还款责任主体和使用、偿还贷款的责任,解决贷款清偿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级承担项目
  
  (一)公路、水务、旅游、文化建设项目。由市级财政负责还本付息6项、本金5.77亿元,其中:澜沧至惠民二级公路1亿元;澜沧至西盟三级公路6800万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2亿元;水务建设项目8900万元(箐门口水库移民安置5000万元,思茅主城区截污管网农发行贷款3000万元,洗马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900万元);旅游建设项目6000万元;文化建设项目6000万元。另外,澜沧至惠民二级公路由市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的2亿元,在公路未收费前由市级财政垫付利息,公路建成后由市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归还垫付利息。
  
  (二)教育建设项目。思茅师专搬迁建设和职业教育中心建设项目承诺贷款本金各1亿元,由市级财政各按5000万元本金给予贴息3年。
  
  (三)戒毒所建设项目。贷款利息由市级财政负责,本金由市公安局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偿还。
  
  以上项目所涉贷款还款责任主体为市本级财政,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还款。由业主提供相关银行的本息清单,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市财政局按季度支付贷款本息,并报市政府备案(市级财政垫付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2亿元贷款利息,双方为借贷关系,由市财政局与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垫利息协议)。
  
  (备注:贷款项目的清偿责任从贷款实际发生时生效)。
  
  二、县级承担项目
  
  澜沧至惠民二级公路由澜沧县负责1亿元贷款(市级安排)的还本付息。澜沧至西盟三级公路2.68亿元贷款,除市级财政承担部分外,澜沧县承担1.5亿元、西盟县承担5000万元,并负责还本付息。宁洱“6·3”地震民房恢复重建项目4800万元贷款,宁洱县2000万元短期应急贷款,宁洱县人民医院业务综合楼搬迁建设800万元贷款,宁洱县城市供水管网改扩建工程500万元贷款,由宁洱县负责还本付息。西盟县老县城(勐卡镇)供水管网改扩建工程100万元贷款,由西盟县负责还本付息。镇沅县城(恩乐镇)给水管网改扩建工程600万元贷款,由镇沅县负责还本付息。
  
  以上项目所涉贷款还款责任主体分别是澜沧、西盟、宁洱、镇沅县人民政府,由市财政局与市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财政局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用款县签订协议,并按时收取归还。
  
  (备注:贷款项目的清偿责任从贷款实际发生时生效)。
  
  三、经营主体承担项目
  
  澜沧至惠民二级公路由市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亿元贷款,建设期间市财政垫付利息,建成后由公司收费还本付息。普洱市第三自来水厂项目2000万元贷款,整碗片区供水工程项目1800万元贷款,木乃河水厂工程项目1800万元贷款,莲花水厂工程项目400万元贷款,普洱主城区排水管网工程5000万元贷款,思茅师专搬迁建设和职业教育中心建设项目贷款(市级财政贴息部分除外),分别由项目业主负责还本付息。
  
  以上项目所涉贷款还款责任主体为经营主体,由市财政局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与项目业主签订协议,并按时收取归还。
  
  (备注:贷款项目的清偿责任从贷款实际发生时生效)。
  
  四、其他建设项目
  
  (一)中心城区北部区新农村路网建设项目1.2亿元贷款,思茅河治理5000万元贷款,市城投公司1000万元短期应急贷款,以及除箐门口水库移民安置和思茅主城区截污管网外的箐门口水库建设项目贷款9500万元,合计2.75亿元,纳入中心城区前期土地开发成本列支或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二)营盘山建设项目3000万元贷款,暂由市财政垫支,待景区出让后,从资产出让收入中如数归还。
  
  (备注:贷款项目的清偿责任从贷款实际发生时生效)。
  
  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今后新增的贷款项目和资金,由市政府发文明确还本付息责任主体及资金来源。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相关财务制度,安排使用项目建设贷款资金,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三)各有关县、市直有关部门及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还本付息主体划分,明确责任,分级负责,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四)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计划、按进度使用项目贷款建设资金,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和季度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审计、监察、银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监督。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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