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08]52号
【颁布时间】 2008-06-18
【实施时间】 2008-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成都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成都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成都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市发改委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5·12”汶川特大地震给我市部分地区造成了巨大损失,为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推进灾后重建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招投标工作实施原则
  
  (一)抢险救灾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凡属我市地震灾区抢险救灾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受灾区(市)县政府负责确认,可以采取比选或指定等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及设备供应商,并立即实施。
  
  (二)灾后重建项目。由于灾后重建持续时间较长,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灾后重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需立即实施的学校、医院(含乡镇卫生院)、安置住房及水、电、气类基础设施等四类民生项目,参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受灾区(市)县政府负责确认,可以采取比选或指定方式确定承包商。
  
  其他灾后重建项目,需在2008年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采用指定方式确定。
  
  二、灾后重建项目范围的确定
  
  灾后重建项目包括已纳入市政府灾后重建项目计划的项目,以及根据项目管辖原则由区(市)县政府及市发改委认定的其他项目。灾后重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照上述原则执行,非灾后重建项目仍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三、灾后重建项目的投资控制
  
  为提高重建资金的使用效率,灾后重建项目可采用“政府定价、市场竞争”的方式合理确定投资规模。按照高效、快捷的原则,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的基础上,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做好灾后重建项目投资规模的有效控制。
  
  四、灾后重建项目承建单位的确定
  
  为保证灾后重建项目的工程质量,项目业主应重点考察潜在承包商的实力、信誉及在我市以往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履约记录等情况,择优确定承建单位。
  
  五、加强灾后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灾后重建项目及承建单位一经确定,应在市级媒介上予以公布,并邀请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发改、监察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灾后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工作规范运作。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灾后重建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六、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