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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回复要求。 ㈠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准确回复,做到不延误、不积压。 ㈡ 涉及面广、带有共性的问题,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公开发布。 ㈢ 对本人要求不予公开答复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及时回复。 ㈣ 如来信人询问正在办理信件的情况,应回复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州长信箱”的督查督办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州信访局负责,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督办: ㈠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件的。 ㈡ 未按规定反馈信件办理结果的。 ㈢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件的。 ㈣ 办理信件推诿、敷衍、拖延的。 ㈤ 不执行信件处理意见的。 ㈥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三条 通报。 ㈠ 每季度定期通报“州长信箱”来信办理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 ㈡ 每年11月20日前将“州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汇总,报告州人民政府,经审核批准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