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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6-18
【实施时间】 2008-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来沪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后续康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医学院校、各伤员收治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转送伤员医疗救治和康复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71号)精神,为提高伤员的医疗救治效果,确保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康复治疗,预防和减少残疾发生,现对来沪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后续康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康复对象
  
  康复对象为来沪四川汶川地震伤员治疗期结束后,符合卫生部出院标准,生命体征平稳的偏瘫、截肢、截瘫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康复训练的伤员等。
  
  二、康复定点机构
  
  具有综合医疗康复能力的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来沪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后续康复工作的定点机构。申报单位填写附表《四川地震转沪伤员康复治疗定点机构申报表》后,报本市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康复对象转送流程
  
  伤员所在的收治医院进行初步评估è将转送名单报市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组织3位以上专家到相关医院进行评估è专家组出具康复治疗评估意见è办公室将评估确定的伤员名单通知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接收伤员的准备è伤员所在医院将伤员送至康复定点机构(需携带出院小结及相关的X光、核磁共振等特殊检查片子和报告)。原则上一名伤员有一位家属陪护。
  
  四、其他事项
  
  建立双向转、会诊制度。伤员在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期间,如病情突变或发生其它疾病,需进一步治疗,原则上由原收治医院进行会诊或转收治。
  
  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海东
  
  电话:58730581、38810131(传真)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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