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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37号
【颁布时间】 2008-06-18
【实施时间】 2008-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市建设局、市防震减灾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建设局、昆明市防震减灾局二○○八年六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认识
  
  昆明市地处小江断裂带和普渡河断裂带,属于云南省地震多发区和易发区,全市14个县(市)区均为全国和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根据国家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全市14个县(市)区中有3个县(区)位于九度区,8个县(区)位于八度区,3个县(区)位于七度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历次调查表明,地震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主要来自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破坏、倒塌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灾害。除自然原因外,建、构筑物的抗震性能较差,人们的防灾意识薄弱等,是导致地震成灾率高,经常出现“小震致灾”甚至“小震大灾”的重要因素。在目前地震短临预报无法实现的前提下,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减小地震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最有效措施。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切实落实,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常备不懈,把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抓紧抓好。
  
  二、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昆明市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坚持抗震设防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全市统一政策,各级政府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原则;抗震设计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原则;重大建设工程严格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原则;农村建设经济实用、抗震安全,城乡并举、加固改造与新建并重的原则;强化管理监督,务求实效,全面提升我市城乡建设抗震能力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昆明市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目标任务是:争取在“十一五”期间,使我市城市建设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施工,使其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对既有建筑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8号)逐步进行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使其满足现行抗震设防标准;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使广大农村民居抗震能力明显提高;将抗震设防各项管理监督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体系,严格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制度,确保建设工程依法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检查、验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立健全防震选址制度,确保建设工程避开活动断层;加强学校校舍抗震能力,进一步完善疏散通道与避难场所的统筹规划和建设;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逐步消除城中村抗震设防安全隐患;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已建重要工程项目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
  
  三、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确保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抗震设防
  
  (一)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震防灾规划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将农村建设工程和民房建设的抗震设防纳入农村建设的规划,加强村(居)民自建房屋抗震设防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提高城乡民房的抗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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