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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40号
【颁布时间】 2008-06-18
【实施时间】 2008-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3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彦淖尔市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了维护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确保农牧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步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08〕4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农牧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通过构建市场化的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保障粮食、油料等农畜产品生产安全和有效供给,保护农牧民的利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精神,2008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牧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购买特定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同时,改进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营机制,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原则。通过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牧业、财政、气象、统计、宣传、纪检监察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牧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牧业的抗风险能力。
  
  二是市场化运作原则。农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主要是发挥对农牧户、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导作用,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是自主自愿原则。在开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农牧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参与;市、旗县区农牧业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农业保险公司具体负责办理保险业务。在国家和自治区补贴比例的基础上,各旗县区可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政策。
  
  四是协同推进原则。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政府经济政策的综合效应。农牧业、气象、统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主要目标、任务与内容
  
  ㈠目标。2008年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规定参保农作物是小麦、玉米、向日葵,参保计划面积为实际播种面积的50%以上(附件一);养殖业保险的对象是能繁母猪和奶牛,参保计划是2007年牧业年度的实际存栏头数(附件二)。
  
  ㈡任务。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的要求,开创性地开展工作,要因地制宜地研究探索合理的运营方式,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体,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与协调。农业保险公司负责具体业务的技术服务,具体办理承保、查勘、理赔;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推动与政策支持。
  
  建立多渠道支持的保费补贴投入机制。在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相应补贴比例的基础上,广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龙头企业、种养专业户、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多方承担的保费投入机制。
  
  ㈢内容
  
  ⒈保费补贴品种。自治区确定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小麦、玉米和向日葵(包括花葵和油葵)。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能繁母猪和奶牛。各旗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增加其他农业保险品种,所产生费用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鼓励农业保险公司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开展番茄、脱水蔬菜、西甜瓜等特色农作物及特种养殖业的保险业务。
  
  ⒉保险责任范围
  
  ⑴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险外)、内涝、内灾、雹灾、旱灾、冻灾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⑵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①重大病害
  
  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病菌,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构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吸虫病。
  
  ②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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