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电[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06-18
【实施时间】 2008-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鄂尔多斯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提升矿区整体环境质量,打造国家一流的矿区生态与大气环境,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矿区环境问题。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矿区环境全面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工作要求。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统筹安排、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到2009年9月全面完成。
  
  各旗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组织机构、责任分工、阶段整治计划、整治任务目标和整治时限等内容。
  
  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涉及煤矿、道路环境污染治理和资源合理开发等多方面的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必须牵头主抓,煤炭、环保、土地、林业、工商等部门要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强力推进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积极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采矿权人应尽的义务。各采矿权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市、旗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和工作计划,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力度,确实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完成运煤主干道及进矿道路建设和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
  
  1.年内完成运煤主干线(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的建设工作。2008年9月底前完成负荷大、扬尘大、环境污染突出的土路改造,2009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进矿道路硬化(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工作,河槽、沉陷区等特殊地段可建砂石路,同时要采取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有效抑尘措施。主干线及进况道路路基两侧须植树绿化,路基边坡种草护坡。
  
  2.坚决取缔未经审批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进一步规范已审批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的环境管理。
  
  3.清理路面和路边堆物堆料、垃圾、渣土,确保主干道路面和两侧干净整洁。
  
  4.加大主干道两侧私搭乱建的整治力度,坚决拆除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并恢复地貌。
  
  5.取缔沿路无照经营商业门点和占路市场,保留的商业网点必须硬化门前场地。
  
  (二)进一步落实矿区环境保护措施
  
  1.煤矿工业广场要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扬尘污染。原则上年产60万吨以上(含60万吨)井工煤矿必须建设筒仓,年产60万吨以下煤矿贮煤场要按设计要求规范建设防风抑尘网或抑尘墙,确保无组织污染物达标排放。矿井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要回收利用,不得向外排外(环保部门负责,各煤矿实施)。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意见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煤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废水等污染物处理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要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作业区要明确扬尘控制管理规定,并设立环保专管人员,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负责,各煤矿实施)。
  
  (三)加强矿区生态建设,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1.尽快完成矿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落实规划环评中的各项政策措施(发改部门负责,旗区人民政府实施)。
  
  2.露天矿首采区的剥离物必须依据设计要求全部置于永久排土场,不得乱堆乱放或擅自设立临时排土场。永久排土场达到设计标高后要及时复垦、恢复植被。要确保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面积有所增加,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国土资源、水土保持部门负责,各煤矿实施)。
  
  3.煤矿企业要编制生态恢复计划,并逐年实施(林业部门负责,各煤矿实施)。
  
  4.加强对地表沉陷区的观测,对地表沉陷造成的裂缝、滑坡等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注明裂缝、局部滑坡范围,并进行修复整治。煤矿企业在开工前要缴纳复垦保证金,凡没有进行回填、复垦、绿化或达不到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动用该企业的复垦保证金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各煤矿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