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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资金拨付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委托有关侨镇办(区)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或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拨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一)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负责,并按规定足额落实到列入补助范围的危房户危房改造项目,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二)实行定期结算制。县(市、区)级财政、侨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当年省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联合上报地级市财政、侨务部门,地级市财政、侨务部门于次年2月底前将汇总结算情况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侨办。当年有计划但仍未支付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侨务部门 (一)市县侨务部门职责。 1.配合侨镇办(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2.配合同级财政等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专项补助资金。 3.负责对列入归难侨危房改造范围的归难侨身份以及经鉴定部门鉴定危房类别的核对工作。 4.组织市县有关部门每年对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省有关部门。 5.协助侨镇办(区)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二)省侨办职责。 1.配合省财政厅做好省级以上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工作。 2.组织省有关单位每年对全省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向全省通报。 3.会同省有关部门向中央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报告全省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1.按规定落实本级专项补助资金,并适当安排项目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工程调查、规划、建档等业务支出。 2.及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3.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4.组织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省财政厅职责。 1.按规定落实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并及时下达省级以上专项补助资金。 2.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3.组织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侨务部门按职能分工对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8年起执行。省财政厅2006年12月21日印发的《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06〕49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