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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08]118号
【颁布时间】 2008-06-18
【实施时间】 2008-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后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引导社会捐赠活动有序进行。同时进一步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迅速开展一次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管理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提高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益。在区分定向捐赠与非定向捐赠、政府部门接收与合法社会组织接收并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搞好捐赠资金使用规划,确保捐赠资金的有效使用。
  
  为了搞好统计和信息公开,增强救灾捐赠工作的透明度,根据《通知》要求,各市(州)民政部门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四川省红十字会和四川省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从2008年6月19日起于每日下午16时前,分别把本辖区、本部门或单位前一天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汇总统计情况,报送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联系人:赵骥;联系电话:028-84423076、84423077)。全省各市(州)均需填报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统计日报表(见附件),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和阿坝6个重灾市(州)和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还需同时报送所接收主要物资情况(如大型工程机械、汽车、帐篷、棉被、毛毯、毛巾被、药品、彩条布、篷布、活动板房、粮油等)的文字说明。
  
  各有关部门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
  
  附件: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统计日报表(略)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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