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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8-06-17
【实施时间】 2008-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工商局《关于2008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标字〔2008〕283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就今年的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今年7月20日为市工商局接收著名商标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请各申报企业及时准备申请材料,于截止日期前报送市工商局商标处。逾期报送的,市工商局将不予受理。
  
  二、市工商局将严格按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标字[2004]462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把关工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与注册人不相符的;
  
  (2)申请认定商标注册或者使用未满三年的;
  
  (3)申请认定商标、实际使用商标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商标不相符的;
  
  (4)申请认定商品(或者服务)、实际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不相符的;
  
  (5)近三年有违法行为的。
  
  三、各申报企业的申请材料经市工商局初审后,一律由市工商局统一上报,以数据文件及书面材料为准,各申请人不要直接到省工商局提交材料和反映情况。
  
  四、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的,市工商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叶雪辉、赖志勇;联系电话:83070126、83070125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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