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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8]42号
【颁布时间】 2008-06-17
【实施时间】 2008-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为灾区捐款捐物,支援灾区抗震救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的基本原则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捐赠,不得摊派。救灾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二)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捐赠款物的使用要按照现行法规,根据国务院对口支援的统一部署和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实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四)严格程序,快速运转。所有抗震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拨付、调运和使用要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运转快捷。
  
  (五)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安全。
  
  二、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省财政厅设立省民政厅救灾捐赠资金专户,并向社会公开。省民政厅现已接收的捐赠资金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后,将结余资金纳入救灾捐赠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今后省民政厅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要汇缴至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和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对救灾捐赠物资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省民政厅定期对全省接收的救灾捐赠物资进行汇总。市(州)民政部门定期将各地接收急需捐赠物资意向情况统计上报省民政厅,其中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验合格的证明,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商捐赠单位对捐赠物资就地暂存。
  
  三、合理有效使用抗震救灾捐赠款物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除捐赠人指定用途的部分外,其他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和使用,不得自行安排对口支援项目,也不得自行划拨资金。定向捐赠的款物,由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项目的情况下,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主要用于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援建项目建设;救灾援建必需的设备、物资等购置;地震灾区伤病员的救治和生活补助;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公募基金会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可以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省人民政府对口援建的统一部署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增加该机构的原始基金。
  
  救灾捐赠资金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办理拨付手续。通过省财政汇缴专户拨付的捐赠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从专户直接拨付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省其他部门、单位以及市、州、县使用救灾捐赠资金,也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拨付。对灾区急需的救灾捐赠物资,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捐赠单位将捐赠物资集中发往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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