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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民政部门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抗震救灾捐赠工作透明度 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工作。建立救灾捐赠款物信息公开制度,各市、州、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汇总统计本地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情况并报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汇总并定期公布全省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的详细情况。 五、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使用的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救灾捐赠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救灾捐赠款物接收、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