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工作机构 成立湖北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由省建设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审计厅、湖北银监局等七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建设厅分管领导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建立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分析汇总、检查指导等专项治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派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 各设区城市专项治理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四、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2008年5月-6月):部署安排、宣传发动 组织召开全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受理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举报投诉,省专项治理办公室举报投诉电话027-68873031;投诉邮箱:gjj@hbsjst.gov.cn。 各市州要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或信箱(包括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阶段(2008年7月-8月):自查自纠、边查边改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要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边查边改。对普遍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建设厅报告;对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向省专项治理办公室报告。8月25日前,各市州要将本辖区自查自纠情况报送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8年9月-10月):监督检查、推进整改 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各地自查自纠和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行动迟缓、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可提出撤换相关负责人的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0月15日前,各地要将督促检查情况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第四阶段(2008年11月-12月)分析汇总、巩固成果 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专项治理总体情况进行分析,于12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上报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 各地要通过专项治理工作,注意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推广;针对查找出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起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全国和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已纳入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点工作,各市州也要将其纳入到2008年政府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要把县市区作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确保整体推进,取得实效;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把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工作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 (三)协调配合,有序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并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确定、账户及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法针对住房公积金突出问题进行审计,注意发现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银监部门要强化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监管,规范受托银行的行为。 (四)加强研究,推动源头治理。要在查处问题、分析原因的同时,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方式,防范资金风险,进一步制定、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及增值收益分配等制度,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湖北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名单 组长:占世良省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副组长:李述永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省纠风办副主任 董正昌省建设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员:程用文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林建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方国建省审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廖平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