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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基本生活保障援助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生活、促进就业的功能,做好参保单位恢复重建期间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1、对就业援助对象逐户逐人调查、登记,切实掌握其家庭受灾情况和就业意愿,分类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对符合扶持政策参保企业和失业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失业保险;对符合基本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将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人。 (六)就业特困人员援助 对因灾产生的困难对象,重点实施就业援助。 1、定期走访特困人员家庭,掌握就业需求情况。 2、为特困家庭成员提供及时就业信息,并帮助实现就业。 3、为零就业家庭提供公益性岗位,优先保证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4、对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就业服务,对自谋职业的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对自主创业的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指导享受各项就业优惠政策。 (七)市外就业援助 1、用人单位为务工者提供交通费; 2、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月薪1000元以上,并提供食宿; 六、援助行动政策(另发) 七、援助行动实施 1、灾后专项就业援助行动由各级政府负责,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共同搞好实施。市县区政府要建立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为组长。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来抓。要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任务层层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人头。 2、县区要制定专项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和宣传方案。 3、举行广元市“5?12”特大地震灾后专项就业援助行动启动仪式,同时举行大型招聘会。 4、特重灾区青川县6月上旬至8月底开展重点援助活动,对全县所有乡镇实行全覆盖,其余县区按行动方案要求每月举办至少一次专场招聘会。 5、市、县区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专项就业援助行动,对进展情况跟踪检查,按月通报;对工作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对援助对象就业后情况,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进行跟踪了解,掌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专项就业援助行动顺利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