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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发[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6-16
【实施时间】 2008-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此基础上,从2008年起盟本级财政每年要设立100万元的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并随着财政状况逐步好转逐年增加,主要用于解决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各旗县市财政也要根据当地少数民族教育比重设立相应额度的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蒙古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学费标准,应与同级同类学校收费标准相一致,现行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贴。
  
  各旗县市政府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全力提升民族教育的办学水平,促进民族教育均衡发展。国家实施的各项教育工程以及海内外捐赠款项、自治区安排的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经费,重点向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地区倾斜。要加快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建设步伐,重点解决民族学校寄宿条件不足的问题。要根据教学需要,配齐中心校以上学校的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资料室、特色教育活动室等,配齐配全教学仪器设备,在实验教学上下功夫。加快民族中小学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普及和应用水平,充分利用远程教育信息资源,切实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七、加强民族教师队伍建设
  
  加强民族学校校长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加强民族教师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全力畅通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录用渠道,建立为教师队伍不断输入新生力量的有效机制,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年龄结构;加强民族幼儿园(学前班)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培训工作,通过专业函授、自学考试或教育部门认可的转岗培训等方式,保证教师学历达标,专业合格率逐年提高。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意识,提高依法治教水平,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族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切实把民族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要把实施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从民族教育的特殊性着眼,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倾斜政策和得力措施,保证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
  
  盟行署将组织成立民族教育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各旗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建立定期研究民族教育工作制度。盟行署定期召开民族教育专题会议。建立盟级领导联系民族学校制度和盟直部门扶持民族学校制度,切实解决好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把重视民族教育发展、确保民族教育投入、认真落实民族教育法规政策和为民族教育办实事等列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执法检查和督导评估力度,盟行署每年对民族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督查通报。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杜绝挪用、挤占教育经费现象。各旗县市教育部门要主动协调本地人大、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年对本旗县市的民族教育工作进行视察和调研。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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