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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加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素质,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要形成强有力的监察组织网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八)加快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基础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将劳动保障监察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进监察业务办公装备现代化,将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实现监察平台、劳动力市场平台和社会保险平台联网管理;要按照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办案设备和交通、通信等工具,努力提高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快速应对能力和办案效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 (九)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典型案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依法处理。因国家机关不当干预,导致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查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建立健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各地要把劳动用工监督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治理工程来抓,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建设、司法、安监、监察、民政等职能部门和各群团组织要密切配合,发挥整体执法效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要公开曝光。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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