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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董事、监事的选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是指由市国资委委派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国有出资方派出的董事、监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任职程序 第三条 董事、监事由市国资委委派,具体程序是: (一)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监事会工作处)提出拟任人选,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党委; (二)经市国资委党委集体研究通过后,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或监事会工作处将拟任人选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七天;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国资委党委发文任命; (四)凡委派到同一公司有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的,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监事会工作处)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任职资格、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 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 (二)具备与董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业务知识,熟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三)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独立判断决策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董事职业资格证。 第五条 董事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行使表决权; (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董事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遵守市国资委制定的董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报告制度,及时向委派单位汇报公司资产运营情况、财务状况; (三)维护公司利益及国有资产权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向外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四)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本行业的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善于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切实维护出资者合法权益; (五)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监事职业资格证。 第八条 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列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和监督公司的重要决策、生产经营状况、经营计划,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措施及建议;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通过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五)当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应通过监事会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针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七)监事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经监事会同意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调查工作。 第九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遵守市国资委制定的监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三)维护公司利益及国有资产权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向外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四)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五)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