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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一人可出任1至3家企业的董事或监事,但不能在同一家企业中同时担任董事或监事。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原则上与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董事工作方式: (一)派出董事在参加董事会会议前,要及时了解董事会会议内容,收集有关材料,认真研究议题。从维护国有资产的最大权益出发,针对董事会所议事项,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属于重大事项的,董事应按照市国资委批复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重大事项包括: 1、公司重大对外投资; 2、公司对外担保; 3、公司对外借款; 4、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被收购和资产重组、增减注册资本、改变持股比例; 5、公司其他涉及国有股权益的重大事项。 (二)在董事会会议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报告。 (三)如因事情紧急且审议事项不属于重大事项,可口头请示。但在事后,要及时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写出专题报告。 (四)建立董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2、公司董事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3、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4、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变动情况; 5、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7、需提请公司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8、公司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策略; 9、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事宜。 第十三条 监事工作方式: (一)列席公司的董事会、企业负责人、经营决策、招投标等有关重大会议,及时收集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人事变动等方面的资料。当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或损害公司利益时,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建立监事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一式两份,一份报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一份报湖州市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办公室。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1、公司财务情况及评价,包括财务基本状况、会计事项调整情况、经营效益水平,财务管理评价及财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2、公司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情况; 3、公司资产情况及评价; 4、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评价; 5、对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成员的评价; 6、重大事项揭示,包括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经济诉讼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7、其它认为应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工作移交。董事、监事届满或其他原因离职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原有职务上保管的文件(如公司章程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册并移交给指定的接替人员或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监事会工作处),移交人和接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移交工作应在一周内办妥,离职人员离职后应保护原公司商业秘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由董事、监事原所在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列入后备人才库进行教育培养。董事、监事每年不少于15天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每年至少完成1个课题的调研任务,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值得推广的经验或存在的问题不少于3个,提出建议不少于5条。 第十八条 与公司领导有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或相似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除委派单位同意外)。 第二十条 不得在任职公司享受待遇,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在任期内,因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可采用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其职权行使和职责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续派、更换的依据,与年度个人考核评比奖励挂钩,与委直属单位的中层干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使用挂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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