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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西政[2006]119号
【颁布时间】 2006-12-26
【实施时间】 2006-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50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西州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印发《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政府有关部门,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有关处室:
  
  为确保海西州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好海西州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作用,切实履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沟通,推动双方合作的不断深入,真正使开发性金融成为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经州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研究,决定成立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并签订了《开发性金融合作机构费用协议》,制定了《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海西州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西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开发性金融合作,以机构、人员合作的方式使双方的合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期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条 合作办是推动开发性金融合作充分落实和不断发展的协调办事机构,旨在将州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和开行的融资优势相结合,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合作办在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开行与地方合作事项的协调落实。
  
  第五条 合作办作为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专职机构,不设定行政级别,不参与和承担地方的机构评比、考核达标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职责
  
  第六条 合作办在双方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建立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同时,联合发文成立,并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合作办承担的主要工作:
  
  (一)参与制定、调整双方的合作方案及合作计划,推动其落实,并及时反映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二)负责双方之间及时沟通重要政策、业务等信息;
  
  (三)负责了解、汇总、上报地方对开行的贷款需求;
  
  (四)负责中小型企业贷款专管机构及其组织体系、融资平台、信用促进会的组建、运行及维护考核,以及项目初选、初审和信贷管理工作;
  
  (五)参与开行推动地方信用建设、制度建设和市场建设工作,了解开行贷款项目的资金到位和使用安全情况;
  
  (六)协调开行的融资理念和专家人才优势,承担开行财务顾问业务的相关基础工作,促进双方合作层次和水平的提高;
  
  (七)负责或受托完成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及工作方式
  
  第八条 合作办的机构形态要符合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和人员专职化要求,由9人左右组成,其中专职人员2人,人员主要来源于省开行派驻、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团州委选调、州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选录。
  
  (一)开行确定2-3人的工作小组,巡回派驻合作办,参与具体工作;
  
  (二)从州政府主要经济综合部门(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审计局)各选1人进入合作办;
  
  (三)从团州委选调1人进入合作办;
  
  (四)从海西州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择优选调2人进入合作办。
  
  第九条 合作办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一)合作办工作人员要品行端正,具备较强的敬业精神,一定的经济、金融和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沟通协调、综合分析和表达能力;
  
  (二)从有关部门中选录时,优先考虑有过与开行合作经历、较为熟悉开行工作模式和规程的人员;
  
  (三)选调及选录人员,先由海西州人民政府组织考察或考试,经与开行协商,双方认可后确定。
  
  第十条 合作办人员根据来源不同,工作方式、专职化程度及岗位职责有所不同。
  
  (一)开行派驻人员,以巡回工作方式为主。主要对合作办重要业务进行操作,对重要信息进行掌握了解,对具体工作进行专业指导,主持或参与机构、人员考核、机制建立和制度建设等重要工作。巡回工作频次以季、月或实际需要进行,为半专职化工作。
  
  (二)州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人员进入合作办后,不脱离原单位,组织、人事、工资等关系不变,发挥所在部门、岗位和专业的特点,承担与开行合作某一方面的具体职责。在合作办工作期间按每月一周进行安排,为半专职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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