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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价[2006]298号
【颁布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7-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5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六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四、收费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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