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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7]59号
【颁布时间】 2007-11-02
【实施时间】 2007-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5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王圪堵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王圪堵水库工程是我省榆林能源化工基地的重点水源工程,坝址位于榆林市横山县榆靖高速公路无定河大桥上游25KM处,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涉及榆阳区红石桥乡和横山县城关镇、雷龙湾乡。为了保证工程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王圪堵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根据水库正常蓄水位1046米高程,同时考虑风浪爬高、泥沙淤积和不同防护对象的防洪要求(人口房屋等按20年一遇洪水标准,耕地园地等按5年一遇洪水标准)等因素后形成的回水范围确定,回水位高程不到1047米的按1047米控制,超过1047米的按回水位高程确定。具体范围由省水利厅(省移民办)核定,由王圪堵水库工程项目法人设置界桩,以界桩为准。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新增、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迁入人口,已批准建设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工程停建;不得开发土地,不得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王圪堵水库工程项目法人要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努力做到不重不漏,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居民、企事业单位要对调查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对于无理取闹,干扰、阻挠正常工作者,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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