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8]127号
【颁布时间】 2008-06-16
【实施时间】 2008-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5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与配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有关单位:
  
  《德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与配送的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德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与配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宣威会议”精神,在全州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有效降低医疗服务中的药品价格,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用药行为,保障参合农民的健康权益,根据云南省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在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的指导意见》(云卫发〔2007〕904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政府指导、市场引导、部门参与、公平公正、竞价洽谈、网络采购、合同配送”的基本原则,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通过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与统一配送,使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同质同价,确保医疗用药的需要和安全,做到患者满意、医疗机构满意、药品经营企业满意、政府满意。
  
  (二)建立以州为单位,统一组织开展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规范全州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随意采购药品、自行定价的行为。
  
  (三)探索科学合理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与配送管理模式,确保药品配送数量、规格、剂型等满足临床用药需要;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实施原则,在保证药品质量和配送服务的前提下,规范进药渠道和药品购销价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采购质量优、价格低的药品。
  
  (四)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我州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服务体系,持续推进全州各级医疗机构网上药品交易采购工作。
  
  (五)通过卫生、发改、药监、劳保、财政、工商、纠风等相关部门通力配合,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与配送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我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采购与配送工作有序进行,从而达到“四满意”的目标。
  
  二、工作方法
  
  (一)组织形式
  
  建立和不断完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的工作机制,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配合,统一药品采购时间、工作流程、价格与配送、监督管理,做好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与配送工作,推进全州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发展。
  
  (二)采购主体
  
  全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县市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国营农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及分设的医疗点;民营医疗机构。
  
  (三)采购周期
  
  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周期为一年。
  
  (四)运行方式
  
  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负责。
  
  三、工作步骤
  
  (一)确定药品采购目录
  
  药品统一竟价采购目录以《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为基础,结合我州实际增补的药品品种,形成《德宏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药品目录》(以下简称“新农合药品目录”)。
  
  国家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基本用药和农村基本用药直接进入本次成交药品目录,由医疗机构与中选配送企业进行询价采购。
  
  (二)药品招标
  
  根据“新农合药品目录”进行公开招标,主要面向全国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或其授权的一级代理商(含云南省总代理商)进行公开统一竞价。
  
  (三)药品配送企业
  
  1、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的遴选。根据《德宏州新农合药品统一采购配送企业遴选方案》,按照《德宏州新农合药品统一采购配送企业遴选标准》,面向全省、全州进行公开遴选药品配送企业4家,其中州内企业2家,州外企业2家。采取专家评分的方式进行遴选,按得分排序推荐候选配送企业提交领导小组审定。中选的州外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州内一家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二级配送商。中选的配送企业原则上三年不变(为我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的固定配送企业,有政策性变动和本实施方案“五”中第(三)款第3项情形的除外)。对于增加的二级配送企业,需先报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与配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配送;二级配送企业所配送的成交品种,需从一级配送企业购入,且实行到医疗机构的发票一票制,即开至医疗机构的发票由一级配送企业出据,对于不按照要求进行配送的,一经查实,依据情况追究相应配送企业的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