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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环办发[2008]144号
【颁布时间】 2008-06-16
【实施时间】 2008-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5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尾矿库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防范因灾区余震和汛期到来导致尾矿库垮塌,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环保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加大对尾矿库环境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尾矿库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环办[2008]3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市、州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州立即对辖区内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尾矿库名单需与同级安监部门核对,以安监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二、排查重点放在位于敏感区、灾区的尾矿库及各类病危库,做好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在隐患彻底排除前,环保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
  
  三、请于2008年7月20日前提交尾矿库排查工作情况报告。
  
  联系人:陈泽文、朱龙霞
  
  电话:028-86156393、86124713
  
  传真:028-86126953
  
  E-mail:scepi@12369.gov.cn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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