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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文件精神,落实《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监[2008]11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土房管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配合区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办、谁应诉、谁负责”的原则,现对国土房管系统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委托给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区(县)局)、直属单位应诉。 二、按照对口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局、直属单位法制监察部门为本单位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本单位有关诉讼案件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应诉工作。 三、各区(县)局、直属单位负责与人民法院联系、领取行政起诉状副本,并负责拟定行政诉讼答辩状、上诉状或者申诉状,整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及将上述材料按时送交主审人民法院。 四、各区(县)局、直属单位在拟定行政诉讼答辩状,整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后,应报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同意后,由法制监察部门负责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行政诉讼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上加盖“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诉讼专用章(**)”。 六、各区(县)局、直属单位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要及时与市国土房管局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沟通;市国土房管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对各区(县)局、直属单位的指导,帮助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七、对于涉及行政赔偿以及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各区(县)局、直属单位要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法监处报告;法监处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组织协调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共同研究有关应诉方案。 八、对于需要协调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国土房管局法监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区(县)局、直属单位及市国土房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参加。 九、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实行备案制度,各区(县)局、直属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起诉状副本后,于2日内报市国土房管局法监处;每月28日前将市国土房管局委托诉讼案件的有关材料(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行政诉讼答辩状、提供给人民法院的有关证据材料)报法监处;收到法院传票后,2日内将开庭时间告知法监处;收到法院行政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3日内将行政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复印件送法监处。 十、对不依法行政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诉讼案件败诉的,受托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国土房管局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主要负责同志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及行政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诉讼专用章(**)”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刻制,登记造册,并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 十二、各区(县)局、直属单位法制监察部门指定专人对“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诉讼专用章(**)”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专用章管理制度,加强印章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专用章。 十三、各区(县)局、直属单位不得超委托范围使用专用章。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章的,市国土房管局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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