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湖政办发[2006]152号
【颁布时间】 2006-12-23
【实施时间】 2006-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5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并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与本办法配套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