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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地税发[2008]81号
【颁布时间】 2008-06-13
【实施时间】 2008-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6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厉行节约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的通知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根据省局《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支援地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197号)、市委办公室《关于厉行节约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的通知》(苏办发电〔2008〕1号)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50号)的有关精神,市局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厉行节约,节约公用经费开支,大力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公用经费支出
  
  (一)精简各类会议。大力压缩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不开;可由部门召开的,不以市局名义召开;可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可在小范围召开的,不召开全局性大会。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期和与会人员,提高会议质量,减少会议经费支出。
  
  (二)严格执行接待和差旅工作规定。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06〕33号),切实加强公务接待、差旅等工作的管理,大力压缩接待、差旅经费支出。严肃接待纪律,简化接待工作程序,减少陪同人员。规范因公外出工作,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送礼和宴请。
  
  (三)压减公用经费支出。按照上级规定,各级今年公用经费预算一律压减5%,连同年终公用经费节余资金,用于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
  
  二、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
  
  (一)暂停办理一般性随地方团组经贸考察活动,对已经办理审批或护照、签证手续但尚未成行的团组要重新报批。
  
  (二)经批准已经出访的团组和人员,要尽量压缩在外时间,公务活动结束后立即回国。坚决制止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改变行程路线、变更日程安排的行为。
  
  (三)严禁因公出访从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在抗震救灾期间对因私出国(境)审批要从严控制。
  
  (四)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订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
  
  三、从严控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暂停受理报批各单位办公楼项目。已批准的在建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要按照“节约、节能、实用、环保、安全”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复概算组织实施,不得追加项目建设投资,采用切实有效措施压降开支。
  
  四、严格控制公车使用支出
  
  严格控制各单位更新或购置新车,不得利用往年结余资金和收入擅自支付公车购买支出。从严控制公务用车、业务用车定额,各单位车辆编制定额不作增加调整。要从严控制公务用车使用,加强单车使用成本核算,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费用支出。
  
  五、认真组织开展好全民节约活动
  
  各单位、各部门要弘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传统,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反对奢侈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办公室、人事、计财、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支援灾区全民节约活动,积极参与救灾捐赠,全力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支援地震灾区全民节约活动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创建节约型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机关的几项具体规定》(苏机节字〔2008〕1号)。
  
  附:《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机关的几项具体规定》(略)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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