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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西政办发[2008]88号
【颁布时间】 2008-06-13
【实施时间】 2008-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6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管理养护内容:
  
  (一)小修保养: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较小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其主要内容为:路基、路面的保洁,排水构造物的清淤、疏通,路基、路面及沿线设施较小损坏的修补;平整路肩,除边坡草;管理和种植行道树;巡查公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二)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其内容主要为:整段整线在原路面上加铺4厘米以下面层,局部路面严重病害处理,桥涵,防护构造物较大损坏的维修。
  
  (三)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其主要内容为:整段整线在原等级范围内翻修补强,重新铺装路面,在原路面上加铺4厘米以上面层,桥梁的加固、严重损坏的维修。
  
  第二十七条 对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要加强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各县(市)交通局要对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加强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等措施,同时向县(市)人民政府报告。
  
  州交通局对辖区内县道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于遭受洪水、地震、超载车辆通过以及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桥梁和不良地质路段加强检查,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监督县(市)交通局采取措施,尽快修复,保障畅通。
  
  第二十八条 养护质量考核标准。
  
  县道公路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规定执行。
  
  乡道、村道公路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弹石路面按《云南省弹石路面技术标准》(试行)执行,做到: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路面的坑槽。
  
  (三)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降、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要求
  
  (一)一季度。砍边坡草、清理排水沟、采备养护材料、平整路肩、填补坑塘。
  
  (二)二季度。清理排水沟和桥涵,做好雨季防洪排涝工作,检查桥涵安全并做好记录。
  
  (三)三季度。随时准备抗洪抢险,准备抗洪抢险物资设备,上路巡查,排水,发现重大险情及时报告、及时妥善处理。
  
  (四)四季度。发动群众投工投劳投料,对雨季造成的水毁路段进行修复整治,疏通排水沟及涵洞、平整路肩,填补坑塘等,对较大水毁路段,由交通部门组织人员机构抢修。
  
  第三十条 项目较大的小修工程,即修复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按管理范围要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上报设计、预算和工程施工方案,实行单项审批。
  
  第八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路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障公路使用质量,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各级交通部门及公共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路政管理工作,严格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坚决制止破坏和侵占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道、乡道公路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由县(市)交通局路政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村道公路路政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乡规民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三十五条 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农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永久性设施;
  
  (二)设立集市贸易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三)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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