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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8]53号
【颁布时间】 2008-06-13
【实施时间】 2008-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6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省驻文单位: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8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中共文山州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和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并主持州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出省、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条 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州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州人民政府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
  
  第七条 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州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州长、副州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职能。
  
  第十条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经济增长,积极增加就业,保持物价相对稳定,实现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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