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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人发[2008]72号
【颁布时间】 2008-06-13
【实施时间】 2008-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6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卫生局、台湾事务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两岸专业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建立适合在闽工作、创业的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 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和服务平台,惠及台湾同胞,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动福建人事工作发展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2号)精神,决定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直接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台湾地区居民。
  
  二、基本条件和要求
  
  申报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符合《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要求的,可自主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近五年来,撰写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总结,发表在大陆或台湾正式出版且有ISSN 刊号的医疗卫生类刊物上,或发表在被SCI、SSCI、EI数据库收录的刊物上。
  
  2、在闽台湾地区居民首次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参评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参评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或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3、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取得大陆地区相应的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未取得者,不得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在闽台湾地区居民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并随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报所在设区市台办同意后送交设区市卫生局职改部门初审,由设区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报送省卫生专业职改部门审核后,上报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预审同意方可提交评审。经福建省卫生专业高级评审委员评审通过后,报福建省人事厅批准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可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相应评审。
  
  2、台湾地区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随附相关的认证材料。
  
  3、申报人员应提交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成果、工作年限和职业操守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不要求到基层服务或到上一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
  
  5、在闽台湾地区居民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及卫生专业实践技能考试暂不作要求。
  
  6、通过省卫生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福建省人事厅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7、其他有关事宜,按照当年度报送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要求办理。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福 建 省 卫 生 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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