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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医疗单位: 为加强我省各级医疗机构接收四川地震灾区伤员医疗、生活经费的管理,使灾区伤员得到科学的医疗救治,提供适当的生活条件,合理安排、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把全力救治灾区伤员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组织高水平的医疗救治力量,做好灾区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努力做到“提高治愈率,降低致残率,力争不死亡”。各收治医院要严格执行“三合理”规范,狠抓“三基三严”,认真落实各项诊疗护理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加强重点科室和关键岗位的环节质量控制,对伤员住院治疗的病案实行专项管理,确保灾区伤员得到科学、合理的治疗。 二、建立健全灾区伤员医疗救治和生活费用的信息记录制度。医院要分别为每个伤员建立医疗救治费用和生活补助费用台账,做到账目清楚,账款相符。主要内容包括: 1、伤员的医疗救治费用; 2、伤员的就餐费用和生活补助; 3、随同陪护人员的食宿费用; 4、随同陪护人员的医疗费用; 5、出院伤员及其随同陪护人员的返川交通费用; 6、其他需要记录的费用。 三、加强伤员住院医疗等费用管理。医院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及时记录已发生的伤员及其随同陪护人员的相关医疗及生活费用。伤员住院医药费用结算清单需由伤员或随同陪护人员签字确认,对除伤员医疗费用以外的相关费用及领用的物资要完善登记签收手续。经签收确认的清单将作为费用补助的重要依据。 四、医院要积极调度各项资金和现有物资,尽可能压缩一般性开支,按规定要求全力保障伤员及其随同陪护人员的医疗和基本生活需要。 五、加强对社会捐助或政府补助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医院要合理使用收到的社会捐助或政府补助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对捐赠物资要登记造册,及时入账。上述资金和物资都要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工作,不得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严禁用于一般性工作开支,严禁用于给工作人员发放现金补助。 六、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各收治医院的灾区伤员管理,做好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医疗及生活等费用的结算工作。 七、加强物资的政府采购管理。医院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标,择优选购。对因医疗抢救等紧急需要应实行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补办政府采购手续。 八、加强对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医院要建立资金和物资使用的管理责任制,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紧急通知》(财办〔2008〕26号)等文件精神进行管理,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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