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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83号
【颁布时间】 2008-06-12
【实施时间】 2008-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7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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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我市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自查自评工作的思想认识,努力把此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认真对照各项考评标准,全面细致地开展消防自查自评工作。
  
  (二)各区(县)要于2008年10月8日前,将自查自评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统计表》报市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领导小组将结合《2006-2008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和街道(乡、镇)、社区(村)消防安全工作各项考评标准,对各区(县)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情况进行验收考评。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与检查,对推诿敷衍,开展不利,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单位或部门,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附件:1.街道消防安全工作考核五项标准(略)
  
  2.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考核五项标准(略)
  
  3.乡(镇)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六项标准(略)
  
  4.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四项标准(略)
  
  5.自查自评结果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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