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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各部门应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州级财政部门应对后续资金的拨付和同类项目财政资金的安排向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资金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州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并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体现公共支出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对财政资金的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州级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州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