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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8]109号
【颁布时间】 2008-06-11
【实施时间】 2008-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7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以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以下简称省委《意见》)、《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郑发〔2007〕16号)精神(以下简称市委《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惠及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在经济上得到更多实惠,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央《决定》和省委《意见》、市委《实施意见》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大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计生,加大实施利益导向机制的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部门联动、整合资源、分类实施、注重实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以下统称独生子女家庭和计生双女家庭)全面实施“奖励、优待、减免、扶持、保障、救助”政策。在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和继续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关于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6〕17号)和市委《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生双女家庭实施生活补贴制度;实施农村领证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制度;逐步提高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建立集体福利和集体经济收入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优先优惠制度;增强惠农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生双女家庭的优惠力度。
  
  三、工作措施
  
  (一)实施农村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家庭生活补贴制度。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年满50周岁-59周岁(含59周岁)的夫妇和农村计生双女家庭父母年满50周岁-59周岁(含59周岁)的夫妇,每人每月给予40元的生活补贴。此项为省人口计生委试点工作,在省补贴资金比例未定之前,补贴资金暂由市、县(市、区)财政按照30%和70%比例分担。
  
  (二)实施农村领证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孩家庭给予每户每年200元的养老保险补贴,直至年满59周岁。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担。
  
  (三)逐步提高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从2008年起至2010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每年递增10元/月的标准,由目前每月10元的标准逐步增加到每月40元。增加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市、区)政府负担,通过金融机构以存折形式直接发放到人。
  
  (四)建立集体福利和集体经济收入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优先优惠制度。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保证书,表示不再生育和抱(收)养孩子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分配一人份集体福利和集体经济收入。
  
  (五)增强惠农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生双女家庭的优惠力度。惠农政策按人均落实资金或项目时,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农村计生双女家庭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按户落实资金或项目时,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生双女家庭可优先予以安排,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予以倾斜。
  
  以上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在省定计生事业费标准之外,另行纳入财政预算。
  
  四、组织领导及考核办法
  
  建立和完善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是一项社会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切实配合与协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
  
  (一)建立政策制定协商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和各项惠民政策时,应首先考虑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并与人口计生部门沟通协商,体现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政策导向,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和优惠。
  
  (二)建立定期协调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利益导向机制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政策制定、部门协调、经费投入、资源整合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对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估。对有关部门计划生育帮扶工作和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新机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估,原则上每半年督察一次,年终纳入对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三到位”落实情况和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考核。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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