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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汴政办[2007]156号
【颁布时间】 2007-10-25
【实施时间】 2007-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7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严格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严格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严格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委二OO七年十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防止违法征收、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征收主体和权限,严禁乡镇、办事处或个人越权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为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乡(镇、办事处)只有受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委托才能征收社会抚养费,未经书面委托不得擅自征收社会抚养费。乡(镇、办事处)接受征收委托后,只能由乡、镇政府和办事处统一组织计生办征收,严禁下放工作片区、村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
  
  二、规范征收程序和标准,严禁擅自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
  
  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下达征收决定书、执行征收的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法律文书要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取证时必须核实当事人的违法生育情况及其实际收入,确定计征标准。严禁随意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严禁搭车收费或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名义乱收费。
  
  三、严管征收专用票据,严禁使用其它票据或白条征收
  
  省财政厅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是我市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专用票据,归县、区财政部门管理,由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统一领用、核销。严禁直接发放乡(镇、办事处)管理使用。乡(镇、办事处)确需领用时,应向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并报县、区财政部门批准。领用满一个月时应缴销票据,结清款项。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开具全省统一的专用票据,严禁使用其它票据或打白条。
  
  四、加强财务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
  
  各社会抚养费征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收款项存入财政指定专户,纳入县级国库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挪用,严禁直接纳入乡级财政管理。县、区财政与人口计生部门应定期对帐,检查票据使用情况,督促征收单位上缴所收款项。
  
  社会抚养费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后,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关于2007年至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汴财教〔2007〕7号)要求,按月均衡足额拨付计生工作经费。人口计生部门应按照规定项目和预算科目列支计生经费,严禁超范围列支、挤占挪用计生经费,严禁用于吃喝招待和滥发奖金补贴等。村级计生工作经费纳入乡级管理核算,村级支出实行报账制,严禁以拨代支。
  
  五、定期督查,严肃惩处各类违规行为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委等三部门联合成立由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周洪刚任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侯豪、市财政局党组成员高晓燕任副主任,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赵伟、市财政局教科文科科长杨光熠、市人口计生委行财科负责人陈卫星为成员的开封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监督检查办公室,定期组织联合督查,对违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予以如下处理:
  
  1.对单位降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类别,实行重点管理。取消社会抚养费委托征收资格;视情况停拨、减拨计生专项补助经费。
  
  2.对违法、违纪款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
  
  3.对有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
  
  4.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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