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辽市政办发[2007]77号
【颁布时间】 2007-10-25
【实施时间】 2007-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7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低保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城镇低保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城镇低保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意见
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低保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下简称奖励费)的发放工作,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对象 
  
  (一)奖励费发放对象为我市城镇居民中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已经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其独生子女未达到14周岁(精确到月)的家庭。
  
  (二)奖励费发放的对象由审批同意并正在实施低保金发放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计生部门共同确定。民政部门负责确认独生子女家庭是否符合享受低保待遇,计生部门负责确认独生子女家庭是否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年龄。
  
  (三)对奖励费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新增符合发放条件人员和退出的不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由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每月将名单提交给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二、发放标准、程序及执行时间
  
  (一)对凡符合发放条件的独生子女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发放奖励费10元。
  
  (二)奖励费每月随低保金一同发放。
  
  (三)奖励费发放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安排
  
  (一)奖励费由市与县(市)区财政按照3:7的比例承担。
  
  (二)奖励费纳入市、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市级担负的资金按照市人口计生部门年度测算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给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配套到位,按期拨付,按时发放。由于人员的变更而发生的所需经费变更问题,每年年底前由市与各县(市)区统一结算,在下一年度予以调整。
  
  (三)奖励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人口计生、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协调小组,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的资格确认标准及相关政策,加强对基层的督促和检查,做到符合条件家庭无虚报、漏报,奖励费无少发、迟发,专项资金无截留、挪用,保证工作质量。
  
  (三)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各地区奖励费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问题较大的地区和个人,视情节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辽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辽阳市民政局
  
  辽阳市财政局
  
  2007年10月18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