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0-25
【实施时间】 2007-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75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07〕147号),切实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是关系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体现。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战略的高度,从长治久安与构建和谐海西的高度,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依靠群众、立足基层、夯实基础,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海西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力争通过一到两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社会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健全,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全面加强,广大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高,基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明显提高。
  
  三、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
  
  (三)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开展隐患排查是促进应急管理从被动防范转向源头管理的有效手段,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基层组织和单位是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在2008年底前完成数据库建立工作,信息包括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因素以及矛盾纠纷等的及时发现、定期排查、实时监测、有效整改的动态监管机制,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经排查后,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对重点隐患,特别是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多发地区,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人员,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解决矛头性问题。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预警。明确基层组织和单位信息报送的责任,强化群众信息报告意识,做到对突发公共事件早发现、早报告。各乡(镇)政府在2007年底前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情况,基层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上报。在重点区域、群体、行业、部位设立安全员,承担信息报告任务,形成以基层群众为主体的安全信息网络。加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及社区物业管理企业值班工作,做到事要有人管、有人办。各市、县、行委、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在2008年3月份前建立并完善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电话、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息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在已建立应急信息、预警平台的,通过公用通信网络向乡镇和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延伸,利用各种途径和方法,着力解决边远地区信息报告不畅通和预警信息发布的瓶颈问题,努力构建覆盖全州的应急管理信息网络。
  
  (五)加强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开展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基层群众要服从统一指挥,采取自救、互救。当上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