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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城管[2007]218号
【颁布时间】 2007-10-23
【实施时间】 2007-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汕头市规划局、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我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遗留问题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切实解决我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遗留问题,维护市容的整洁、美观,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头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特通告如下:
  
  一、利用公共场地或非公共场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凡是未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但已超过期限的;或未经各级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同意设置,或虽经各级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同意设置但超过核准期限的,设置人应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市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程序予以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人负责。
  
  二、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与公益广告相类似的告示牌、指路牌、单位厂名牌等户外广告设施将另作为专项处置),设置人应当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重新集中办理登记(登记时间自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15日内)。凡是符合汕头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予以保留,产权收归政府所有,市城管部门统一管理,由政府对广告设施残值作价予以补偿;不符合上述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城市容貌标准或逾期不登记的,设置人应当在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三、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商业性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重新集中办理登记(登记时间自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15日内)。对经各级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同意设置,而且在户外广告场地批准设置的期限内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户外广告设施,凡符合汕头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如设置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根据《汕头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应规定的最高设置期限给予原设置人继续设置,与设置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含经营权)合同,并按相当条件的公共场地使用权(含经营权)招标或拍卖出让费的平均值收取出让费用,设置期满场地和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无偿收归政府所有。
  
  逾期不登记的或对上述处理意见不接受的,由市城管局予以收回并按照《汕头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进行公开招标或拍卖出让,在场地使用权(含经营权)公开招标或拍卖出让时,对设施残值作价给予适当补偿。
  
  对部分原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但核准时未规定设置期限的商业广告设施,参照《汕头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按不同类型取其最高限为设置期限,设置期限起点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日,并按照本通告第三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置。
  
  四、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公益、商业共用的户外广告设施,今后不再保留此设置形式。设置人应当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起到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重新集中办理登记(登记时间自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汕头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对作为公益广告还是作为商业广告进行选择。选择为公益广告的,参照本通告第二点对公益广告设施的处置原则进行处理;选择为商业广告的,参照本通告第三点对商业广告设施的原则进行处理。
  
  对不符合上述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城市容貌标准或没有重新进行申报登记的,设置人应当在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五、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的商业广告(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的沿路铺面招牌、厂名牌、告示牌、指路牌等将另做专项处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重新集中办理登记(登记时间自11月6日起至 11月20日止)。凡是符合汕头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给予重新办理登记;没有重新进行登记或虽申报但不符合上述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设置人应当在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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