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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城管[2007]218号
【颁布时间】 2007-10-23
【实施时间】 2007-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汕头市规划局、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我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遗留问题的通告

[接上页]

  六、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的商业、公益共用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重新集中办理登记(登记时间自11月6日起至11月 20日止)。对符合汕头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由设置人选择对作为公益广告或是商业广告并进行重新登记。设置人选择为公益广告的,按照本通告第二点的原则进行处理;选择为商业广告的,按照本通告第五点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不符合上述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城市容貌标准或没有重新进行申报登记的,设置人应当在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七、市规划局、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集中受理户外广告设置人申请登记地址:市中山路213号709房,联系电话:8520345。
  
  八、本通告自2007年10月25日起实施。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汕头市规划局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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