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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的商业、公益共用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重新集中办理登记(登记时间自11月6日起至11月 20日止)。对符合汕头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由设置人选择对作为公益广告或是商业广告并进行重新登记。设置人选择为公益广告的,按照本通告第二点的原则进行处理;选择为商业广告的,按照本通告第五点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不符合上述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城市容貌标准或没有重新进行申报登记的,设置人应当在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七、市规划局、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集中受理户外广告设置人申请登记地址:市中山路213号709房,联系电话:8520345。 八、本通告自2007年10月25日起实施。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汕头市规划局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