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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重庆市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日 重庆市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市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煤矿安全评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和《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定期考核是发证机关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固定周期性考核。 不定期考核是发证机关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随机性考核。 第四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重庆市内乙级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申诉、投诉、举报信箱、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三)煤矿安全评价业绩; (四)煤矿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 (五)煤矿安全评价报告质量; (六)企业对煤矿安全评价服务满意度; (七)遵纪守法情况; (八)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九)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考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考核,应按要求及时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考核组,考核组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考核人员中应有相关专业(行业)的技术专家。考核人员与被考核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考核人员应当对每次考核的内容、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 第九条 参与考核的公务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禁向被考核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核的宴请及考核对象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第十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及煤矿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暂停资质、资格,限期改正; (四)撤销资质、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时、如实上报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和煤矿安全评价人员业绩的; (二)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三)煤矿安全评价人员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不讲职业道德,故意贬低、诋毁其他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资质,并限期改正,整改时间不超过60日。 (一)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过程控制程序编制煤矿安全评价报告的; (三)档案资料管理达不到要求的; (四)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降低服务成本,扰乱市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煤矿安全评价报告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撤销其资质。 (一)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出具虚假煤矿安全评价报告的; (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煤矿安全评价资质条件的; (四)暂停资质整改期间继续从事煤矿安全评价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转包安全评价项目或者违法分包煤矿安全评价项目的; (六)冒用资质、资格或签名,超出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煤矿安全评价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